(二)降低原体制递增上解比例。将济南、淄博、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莱芜等市的递增上解比例由5%降为3%。各市因降低递增上解比例而增加的财力,要优先用于解决所属县乡的财政困难。
(三)完善原体制递增补助政策。将临沂、聊城、菏泽、德州、东营、滨州、枣庄等市的原体制补助,并入各市增值税、消费税(简称“两税”)税收返还基数,增幅与各市上缴中央的“两税”增幅挂钩,按1∶0.3系数确定。
(四)建立保障性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加大省对下转移支付规模,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为保障性转移支付办法,帮助财政困难县弥补基本支出缺口,保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发放及基层正常运转。同时,强化市级的帮扶责任,由省财政根据各市财力状况,核定市级保障性转移支付的配套数额,并确保落实到位。
(五)完善激励性转移支付制度。在实施保障性转移支付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激励性转移支付办法,对财政困难县税收增长、市级增加财政困难县财力性转移支付、产粮大县增加粮食产量、县乡撤并机构、精简人员和财政困难县按时归还政府借款等,按工作实绩进行奖励,引导各地加快发展、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努力提高自我“造血”功能。
省对下保障性和激励性转移支付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进一步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
各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按照支出责任与财力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和财力分配结构,调整和规范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
(一)合理划分市、县财政收入。市、县财政收入的划分,要遵循属地原则,采用按税种或按比例分享等规范办法,打破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做法。除主体税种外,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收入原则上全部划归县级所有,市级不再集中。省下划的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原则上要全部留给县级。要注意降低县级财政收入风险,将年度间波动幅度大、流动性强、地区之间税基分布悬殊的税种,作为市级财政收入或由各级分享,保证县级财政收入的稳定。驻地市属企业因核算办法和纳税方式改变,影响县乡财政利益的,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合理确定市、县财力分配结构。各地要根据市、县政府间财政支出责任及收入分布结构,合理确定市与县财力比重结构。地区间人均财力差距较小的市,要适当降低市级财政收入比重,提高县级财力水平。地区间人均财力差距较大的市,可适当提高市级财政收入比重,但集中要适度,由此而增加的收入要全部用于对县乡的转移支付,调节县区间财力差距。
(三)加大市对下专款整合力度。各市要进一步清理对下一般性专款,整合各部门的专项资金,逐步纳入转移支付调整范围,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要通过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压缩本级支出等方式,集中资金,增加转移支付配套规模,加大对财政困难县乡的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