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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5]5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乡财政建设促进县域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5〕95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通过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合理划分各级收入范围、支出责任,调整财力分配结构,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逐步理顺县乡财政分配关系,提高县乡财政保障能力。重点解决好财政困难县人员工资、基层运转等基本保障问题,保证基层机关事业人员工资按国家标准正常发放,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和公共卫生等公共支出的基本需要,调动各地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促进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原则。一是明确责任,健全机制。明确各级财政的管理职责,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监督和管理,强化省市责任,做到权责结合,财权与事权相统一。二是积极稳妥,突出重点。省以下财力调整以增量调节为主,保证各级的既得利益,维持现行财政体制的总体框架。新增财力重点向县乡倾斜,加大对财政困难县的支持力度。三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全省统一政策指导下,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适合本地经济发展状况的财政体制和管理模式。四是公平合理,简明规范。方案设计和实施办法力求科学公正、公平合理、简单透明、统一规范、便于操作。
  二、进一步完善省对市财政管理体制
  自2005年1月1日起,改革个人所得税分享办法,调整原体制上解(补助)政策,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
  (一)理顺个人所得税分享体制。将原属中央与省级共享的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中央60%、省级40%)下划市县,与原属市以下的个人所得税(中央60%、市以下40%)一并实行中央、省和市按比例分享。分享比例为:中央60%、省级15%、市以下25%。个人所得税上划与下划的部分,以2004年为基期,两者相抵后,作为省对各市税收返还或上解的基数,保证各地的既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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