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
(二十四)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把民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民族工作。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民族工作。建立民族工作的目标责任制,把民族工作作为考核党政领导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县以上各级党委民族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民族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研究解决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民族工作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加强民族地区基层组织建设和政权建设,巩固党在民族地区的执政基础,确保党的民族政策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地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族干部群众要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
(二十五)加强对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的研究。要加强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问题、民族工作的研究,密切关注世界特别是周边国家民族问题发展变化对我省民族问题、民族工作的影响,研究相应的对策措施,牢牢掌握民族工作主动权。要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创新“因地制宜、因族举措、分类指导”的发展思路,完善政策,强化措施,抓好落实,不断增强新形势下驾驭民族工作全局、解决民族问题的能力。
(二十六)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建设。按照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机构建设。全省16个州(市)设立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自治州所辖县(市)、民族自冶县和民族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区)要设立民族事务局,其他县(市、区)也应在政府组成部门中保留民族工作机构。要适应新形势下做好民族工作的需要,配齐配强民族工作部门人员。各乡镇都要有1名党政领导具体负责民族工作;民族自治地方的乡镇、民族乡和民族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要配备民族工作专(兼)职干部。各级党委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族工作部门,各级统战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帮助民族工作部门解决实际困难,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增强民族工作的协调和调控能力。要根据新时期民族工作的需要,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和民族工作干部队伍建设,注重选拔优秀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充实民族工作部门,并从民族工作部门中选拔熟悉民族政策的优秀干部到其他部门和基层任职。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和广大民族工作者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履行职责,不断提高调查研究的能力、管理民族事务的能力、维护团结稳定的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各级党委、政府和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决定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省委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民委要加强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并适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