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正确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高举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旗帜,按照团结、教育、疏导、化解为主的方针,讲原则、讲法制、讲政策、讲策略,正确处理好民族之间的矛盾和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坚持和不断完善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建立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成员、群体的一般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归结为民族问题。凡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矛盾纠纷问题,要以教育疏导为主,避免因工作简单化而激化矛盾。要继续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示范点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对民族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的协调处理工作。对别有用心、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恶性事件的行为,以及境外敌对势力打着“民族”、“宗教”旗号对我进行的破坏、分裂、渗透活动,依法坚决予以打击。要认真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妥善处理涉及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各种矛盾和纠纷。
五、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民族法律法规
(二十二)全面贯彻落实
民族区域自治法。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贯彻、模范遵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确保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要认真抓好《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的贯彻落实,省级有关部门、自治州以及下辖自治县的市要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各级人大要经常性地检查
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加强对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向同级政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充分行使自治权利,用足用好中央和省里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
(二十三)进一步加强民族法制建设。民族自治地方在贯彻实施
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适时修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把法规中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要进一步加强民族立法工作,制定和完善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清真食品管理、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形成具有云南地方特色的民族法规体系,推进民族工作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