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健全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培养工作机制。制定和实施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培养规划,完善培养措施。每2年召开1次全省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工作会议。民族工作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定期、不定期地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推荐优秀少数民族干部。组织部门在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和调整民族自治地方领导班子时,要充分听取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民族干部学校要切实承担起培训少数民族干部的任务。省委党校要继续办好各级各类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班;云南民族大学和云南省民族中专学校等院校要办好少数民族干部学历班和培训班。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将全省县级以上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和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轮训一遍。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和省民委每年选派30名左右县处级以上少数民族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省外经济发达地区挂职,选派50名以上县处级(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放宽至正科级)少数民族干部到省级机关和省内经济发达地区挂职。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民族干部培训专项经费。
四、加强民族团结,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十八)增强全省各民族的大团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充分理解和尊重各民族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传统、语言、文化、风俗习惯、心理认同等方面的差异,引导和促进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形成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要切实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的特殊困难和问题,关心民族上层爱国人士和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充分发挥他们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特殊作用。要不断完善民族团结进步的激励机制,长期坚持、广泛深入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省委、省政府每5年召开1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各级党委、政府也要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议,对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全社会营造自觉维护民族团结、构建和谐社会的良好氛围。
(十九)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工作。坚持不懈地在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开展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以及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普通高校的必修课程,纳入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公务员招录和法制教育范围;把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纳入全省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教材,在青少年学生中广泛开展民族基本知识和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开展以“民族团结月”、“民族团结周”等为载体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和命名一批民族团结教育基地。加强对新闻、出版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防止在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信息上出现伤害民族感情、有损民族团结的内容。
(二十)切实加强散居地区和城市民族工作。认真贯彻实施民族乡工作条例、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等法规,依法保障散居地区和城市少数民族群众的正当权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民族工作,为城市少数民族子女就学、就业、权益保障、法律援助等提供帮助和服务。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做好清真食品和其他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保障和满足少数民族在节庆、饮食、丧葬等方面的特殊需要。加强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和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引导他们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当地政府管理。要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健全工作机制,为散居地区和城市民族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