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方百计增加民族教育投入,从2006年起,41所省定民族中小学、33所贫困县一中民族部的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费由每月25元提高到30元,并逐步扩大补助范围;各地也要相应提高其他寄宿制、半寄宿制民族中小学学生生活补助标准;各级财政要按规定安排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加大对少数民族贫困学生和失学儿童的救助力度,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和问题。
加大对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的支持力度。要随着财力的增长,相应增加民族贫困地区科技经费投入,积极推进科技体制和机制创新,继续实施科技示范村建设,积极推广使用电脑农业专家系统等先进适用技术,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十三)繁荣民族文化事业。坚持以保护促开发,以开发促保护的方针,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支持少数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发展和创新,大力培养各类民族文化艺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推动群众性少数民族文化活动,丰富各族群众的文化生活。各级财政对少数民族古籍、文物、出版、语言文字、报刊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实行全额供给。从2006年起,省财政每年从省级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20%的比例安排用于少数民族文化抢救保护工作,各地也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抢救、征集和保护。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做好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译制、制作和播映,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的翻译和出版。加强云南民族博物馆建设,使其成为云南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与开发的重要窗口和云南与东盟国家民族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基地。支持民族自治州和有条件的自治县建设民族博物馆。加快“千里边疆文化长廊”二期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和“西新工程”的建设,重点扶持民族自治地方贫困县、边境贫困县的乡镇和民族乡以及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聚居区的民族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乡有文化站、村有文化活动室,民族语广播电视节目覆盖边境沿线乡镇。实施文化精品工程,重点培育和扶持25个世居少数民族标志性民族文化项目,规划和建设一批民族文化生态村和民族文化产业项目。加强民族文化对外宣传、交流与合作,大力发展民族文化产业和旅游业,促进民族文化的保护与开发,切实推进民族文化大省建设。
(十四)加快民族地区卫生、体育事业发展。加强民族地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和医务人员培训工作,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贫困县、边境贫困县、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聚居区和民族乡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国家和省级安排的卫生项目向上述地区倾斜,并重点用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十一五”末,实现房屋、设备、人员、技术“四配套”目标。建立和实施民族地区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覆盖少数民族地区,切实解决民族地区群众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进一步扶持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加大民族地区实施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优免补”政策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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