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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

  (三)云南民族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进入新世纪,民族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新形势对做好民族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由于历史、自然等原因,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基础十分薄弱,贫困落后问题还比较突出;民族问题与当今社会生活中一些深层次问题相互交织,引发矛盾的因素有所增加;各民族间交流日益频繁,但因利益关系、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因素引发的磨擦和纠纷仍然存在;随着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境外敌对势力不断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对我进行渗透破坏,反分裂、反渗透的斗争形势更加复杂。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全面把握和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民族问题,认真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

  (四)新世纪新阶段云南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全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再上新台阶。

  二、采取特殊政策措施,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

  (五)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云南加快发展的重点和难点在边疆民族贫困山区。要继续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有重点地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边境地区、散居民族地区、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聚居区和民族“直过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投入更多的资金,采取更加优惠的政策,抓好对口支援,千方百计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努力缩小发展差距,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保证各族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在“十一五”规划中,要明确提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扶持计划,制定民族地区发展的专项规划,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六)进一步加大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向民族自治地方倾斜,重点帮助民族地区建设一批对带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作用的交通、水利、能源、信息、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安排与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中小型公益性项目。“十一五”期间,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增幅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在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需要民族自治地方承担配套资金的,应根据实际困难降低配套资金的比例,财力确实困难的,应免除配套资金。到“十一五”末,基本实现民族自治地方高等级公路到州、二级或三级公路到县、硬化路面到乡,县乡公路通畅,乡村公路通达和村村通路。提高村村通电话率,实现村村通广播电视。完成农网改造及县城电网改造,实现城乡同网同价。提高城镇化水平,每个县(市)发展2-3个特色鲜明、辐射功能较强的小城镇,扶持以一个农村集贸市场、一条文明路或商贸街、一所设施完备的中心小学、一个卫生室、一个文化活动场所为主要内容的小集镇建设,带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水利和农村能源建设,要使边境县(市)和民族乡90%以上自然村人畜饮水困难问题得到解决,有条件的自然村农户基本用上沼气等洁净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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