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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本市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境内外风险投资基金、民间资本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留学人员风险投资基金,为留学人员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等。
  第二十五条 从事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留学人员在上海取得的工薪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
  第二十六条 留学人员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考本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市人事局可结合留学人员的特点,根据政府机关的需求,组织符合规定的留学人员参加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录用为国家公务员。
  第二十七条 入外籍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或创业,取得《上海市居住证》B证后,可按本市规定申请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八条 本市鼓励有条件的医院与境内外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医疗保险的合作,方便留学人员在沪就医。
  第二十九条 来沪定居工作或创业的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夫妻,在国外期间生育或在国外怀孕后在本市生育的第二个子女,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随父母报入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十条 留学人员在本市的工作报酬,可根据其所任职务和本人的贡献情况,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后从优确定。
  第三十一条 留学人员在本市工作期间的住房,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解决。可由聘用单位以合约形式提供住房,也可按住房货币化的原则,由个人租用或购买住房。
  第三十二条 留学人员回国设立的外资、合资、合作企业取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在上海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可到外汇指定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购付汇手续。
  第三十三条 留学人员到上海工作因科研、教学急需,需从境外进口科教用品等,由所在单位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如需对外支付进口货款,可凭进口合同、发票、进口付汇报关单等材料,到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第三十四条 境外来上海工作或定居的留学人员可凭市人事局出具的证明,申请进口工作、生活的自用物品,除国家规定列名征税的外,由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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