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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一)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学士(含)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第七条 本市重点引进战略产业和重点项目急需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本规定所称的高层次留学人员除符合第六条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一定声望,为某一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
  (二)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三)在世界知名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专家,或在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高级技术职务,在知名律师(会计、咨询)事务所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在国(境)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
  (五)学术造诣高深,对某一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在国际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过有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的专家、学者;
  (六)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具有比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七)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八)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急需的特殊人才。
  第八条 鼓励留学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方式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一)在国家机关担任国家公务员、顾问或咨询、技术专家;
  (二)以技术入股或投资的形式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三)担任国有企业法人代表;
  (四)在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文化艺术院团、新闻媒体、金融机构、重点(开放)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受聘担任或兼任专业技术职务、中高级管理职务、顾问或名誉职务;
  (五)投资开办教育、医疗机构或建筑设计、律师、会计、咨询等服务机构;
  (六)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等条件,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类企业等进行合作研究或建立合作研究开发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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