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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
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05]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落实《上海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行动纲要》,不断优化留学人员来沪工作和创业的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留学人员,包括入外籍以及从港澳台地区出国留学的留学人员。
  第三条 市人事局是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市引进留学人员的政策、规划,对引进留学人员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对有关工作进行效益评估等。
  市科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外资委、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信息委、市医保局、市人口计生委、上海海关、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留学人员联谊会以及留学人员用人单位等要加强对留学人员思想政治、道德建设等方面的教育,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同时,要关心留学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为留学人员在上海工作和创业提供便利。
  第五条 “上海市协调海外人才工作联席会议”由本市相关单位组成,主要解决留学人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

第二章 留学人员所符条件和为本市服务的方式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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