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规范和完善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制度。各类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谁受益谁负担和自愿互利的原则,不得利用各种手段强行服务、强制收费,不得不服务也收费。要通过多种渠道,向农民群众公开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增强透明度。
(二十三)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户供养、优待抚恤、医疗救助等制度。加快农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逐步改善农村卫生条件,完善农村卫生防疫体系,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十四)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认真执行《
农村土地承包法》、《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和吉政发[2005]11号文件,解决土地承包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保障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五)精心组织,有步骤进行。综合配套改革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5月—7月中旬),前期准备。市(州)和县(市、区)广泛培训税改人员,分专题进行调查研究,摸清底数,研究政策措施,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7月下旬—9月份),组织实施。县(市、区)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经市(州)政府把关,报省政府审批后,分步组织实施。
第三阶段(10月份),总结验收。县(市、区)按省统一验收标准,做好自查自检,进行阶段性总结;市(州)对所辖县(市、区)进行阶段性检查验收;省对各市(州)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验收。对未达到阶段性目标的,缺啥补啥,限期完成。
(二十六)落实领导责任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综合配套改革工作纳入重要日程,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党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改革工作,亲自研究和解决改革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切实做到既挂帅又出征。分管领导要集中精力具体抓。各市(州)和县(市、区)都要根据综合配套改革的任务需要,充实和加强税改办力量,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交通工具,保证税改工作正常进行。
(二十七)搞好部门配合。省、市、县各有关部门要服从服务于综合配套改革大局,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改革内容涉及哪个部门,哪个部门就要纳入工作日程,认真负起责任,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改革涉及利益关系的调整,要防止部门利益干扰改革。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当地政府搞好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