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改革县乡财政管理方式。实行“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乡用”的管理制度。在坚持乡镇财政预算编制和预算管理权、资金所有权和支配权、财务审批权“三权不变”的基础上,实行预算共编、帐户统设、收入统管、支出统拨、工资统发、采购统办的管理方式。进一步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要及时足额划拨对乡镇的转移支付资金,确保乡镇正常运转。财政对村的补助经费,乡镇财政所要及时足额地拨付给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对少数经济较发达、财政收入规模较大的乡镇,是否实行“乡财县管乡用”的管理方式,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十三)合理划分事权财权。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乡镇道路建设费、农民大病救助资金列入县级财政支出范围;农村计划生育、优抚、敬老院费用和散居五保户供养费继续列入乡镇财政支出。
(十四)明确财政支出责任。凡属县级政府承担的财政支出,同级财政要积极筹措资金予以保障,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给乡镇。县级政府委托乡级政府承办的事务,要足额安排专项拨款,不留资金缺口,不得要求乡镇安排配套资金。县级政府制定相关支出政策时,要充分考虑乡级政府的承受能力。
四、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
(十五)落实地方政府分级管理责任制。县级政府负责对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学校布局、教职工队伍建设和教育经费的统一管理。乡镇政府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等。
(十六)严格教职工编制管理。按照省有关部门核定的各县(市、区)农村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妥善做好农村普通中小学教职工定岗、定员和超编人员分流工作。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和准入制度,严格新聘教师录用条件,淘汰不合格教师。
(十七)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农村税费改革后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教育部分,统一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拨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用于教育,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专题报告,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后教育经费投入不低于税费改革前的水平,并逐年有所增加。调整优化教育投入结构,逐步提高义务教育投入占整个教育投入的比重,新增教育投入主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教育经费实行部门预算管理,教职工工资由县级财政部门统一发放。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省定标准统一拨付。建立农村中小学校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各县(市、区)要从教育经费中划定专项资金,用于农村中小学校危房改造。通过建立健全农村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做到“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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