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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免征农业税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六)规范上级派驻机构。乡镇设立人武部,法院、公安、司法、工商、地税、国土资源等部门可向乡镇派驻机构。工商、地税部门派驻乡镇机构,原则上按经济区域设置。派驻乡镇机构的经费不得由乡镇承担。
  (七)重新核定乡镇编制和领导职数。乡镇编制和领导职数依据不同类别乡镇所对应的标准,按照一般乡镇、较大乡镇、大乡镇和特大乡镇类别重新核定。
  乡镇行政编制:一般乡镇20名,较大乡镇23名,大乡镇26名,特大乡镇30名。撤并乡镇按照合并前原乡镇所属类别对应编制之和的3/4核定。
  乡镇事业编制:一般乡镇30名,较大乡镇35名,大乡镇40名,特大乡镇45名。撤并乡镇按照合并前原乡镇所属类别对应编制之和的3/4核定。
  乡镇机构和事业站所编制核定后由省实行总量管理,确保5年内乡镇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
  乡镇领导职数:一般乡镇4名,较大乡镇、大乡镇5名,特大乡镇6名。乡镇党政领导实行兼职和交叉任职。党委书记兼任乡镇长,党委副书记兼任人大主席和纪委书记。民族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可分设,但不增加领导职数。
  (八)实行乡镇行政人员竞争上岗和事业人员聘用制。乡镇行政人员实行按行政岗位竞争上岗,择优任用。乡镇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需求组织竞争上岗,择优配备专业人员,留住业务骨干,并按照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的要求,实行全员聘用制。
  (九)妥善安置富余的乡镇领导干部和行政事业人员。总的原则是,以确保社会稳定为底线,保护被安置人员的利益,不简单推向社会,不增加财政支出,确保基本生活,平稳过渡,逐步消化。
  对富余的乡镇正副职领导干部,要制定相关政策,妥善予以安置。对乡镇行政超编人员,可采取提前退休、自主创业、列编外待岗等办法给予妥善安置。对乡镇事业单位富余人员,按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配套政策予以安置。
  (十)转变乡镇政府职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新形势的要求,乡镇政府要按照“小政府、大服务”的运行模式,把主要精力转移到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努力建设服务型、法制型政府。具体职能要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在职能转变过程中,乡镇政府的工作重点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推进农村各项改革;加强公共服务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
  三、推进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十一)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制度。在县乡两级逐步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制度,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新增财政支出和固定资产投资要重点向农村倾斜,并逐步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支出比重。原来由“三提五统”承担的农村社会事业经费纳入县乡财政,打足预算,不留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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