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三、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五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城南新区报送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凡不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规则的,可退回报文单位。
第十章 督察与考核工作制度
五十五、对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实行督察制度。各部门、各地区必须坚决贯彻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决定和命令。有关部门和地区对市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要落实责任人员,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新情况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施后,市政府领导要对分管部门的工作应认真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抓好落实工作。
五十六、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督察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等。市政府根据督察考核结果,对政绩突出、群众满意的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给予批评。
第十一章 公务活动
五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需市长或副市长参加的,有关部门应事先书面报告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意见报相关领导决定。
五十八、除省和市上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市长、副市长一般不参加各地区、各部门举办的各种检查、评比、总结、表彰活动;不参加下级政府、各部门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开业、奠基、剪彩、纪念等各种庆典活动。
五十九、市长、副市长会见应邀来访的外宾,由邀请部门提出方案,经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后报相关领导审定。会见台湾人员、港澳人士和海外华侨,由接待单位提出意见,分别经市台办和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后报有关领导审定。
市长、副市长会见外国常驻或临时来华记者,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商有关部门提出安排意见后,报市长或相关副市长审定。市政府其他组成人员接受外国新闻媒体采访,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商有关部门管理和安排。
六十、市长出国(境)考察、访问,按规定程序,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副市长出国(境)考察、访问,经市长审核,按规定程序,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以上出访事项在报省政府之前,应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报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征得我有关驻外使馆同意。市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出国(境)考察、访问,由其所在单位或组团单位报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初审,初审后报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和主管外事的副市长同意后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