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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西宁市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四、资金管理
  (一)市、县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由市、县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市、县民政部门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救助资金的执行情况。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市、县财政部门要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并及时将上级补助和本级预算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社会捐款等资金拨入“基金专户”,专项管理,封闭运行,按计划将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拨给同级民政部门。市、县民政部门要设立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等业务。经县民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救助资金,由县民政财务部门直接支付给救助对象,也可通过低保社会化发放系统,由银行直接拨入个人账户。
  (三)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医疗救助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查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2005年元月1日起执行。四区低保对象在2005年住院的实行手工报帐,从2006年元月1日开始实行网络结算。2005年住院的,由低保对象本人或家庭成员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区民政局审核,社区居委会公示,群众无意见的,报市民政局审批,每月的最后一周为市民政局集中审批时间。市民政局审批后,按救助比例将救助资金拨付给各区民政局,由各区民政局将救助金发放给救助对象,也可通过低保社会化发放系统,由银行直接拨入个人账户。三县低保对象的报帐程序同前。

西宁市四区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特殊病种目录



  1、恶性肿瘤放疗、化疗等细胞免疫性治疗;
  2、重症糖尿病(酮症酸中毒、严重并发症);
  3、慢性肾炎合并肾功能衰竭;
  4、肺心病、肺气肿、风湿性心脏病的急性期;
  5、重症肝炎、肝硬化;
  6、三级高血压、冠心病伴有严重心律失常或心肌梗塞;
  7、慢性消化性溃疡伴有恶变。

西宁市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转诊医院名单

  一、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城东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泰宁社区卫生服务站;大众街社区卫生服务站;杨家巷社区卫生服务站;建国路社区卫生服务站;一颗印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庄社区卫生服务站;韵家口镇卫生院;乐家湾镇卫生院。
  城中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城中区南川东路医院;南川东路一社区卫生服务站;南山新青社区卫生服务站;法院街社区卫生服务站;解放路南社区卫生服务站;民主街社区卫生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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