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保对象在区(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必须出据区(县)民政部门核发的《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享受有关优惠减免政策。医疗机构在使用药品和提供服务时,参照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执行。
城市低保对象在区(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费用,在扣除按有关规定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减免部分、单位或医疗保险机构应报销和支付部分、社会互助资助以及自费药品后,个人负担部分仍超过一定金额的,按比例给予救助。
(一)四区救助标准
1、门诊治疗费用救助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第一类人员在享受中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与贫困救助(uhpp)项目的每人每月5元门诊补助的同时,还可享受政府提供的门诊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门诊救助资金由市民政局直接拨付给市社保局,由市社保局按月拨付到救助对象的医疗ic卡上。
2、住院治疗费用救助标准
(1)第一类人员住院费个人承担部分在201-3000元的,救助比例60%,但每人每年救助资金最多不得超过1680元。第一类人员门诊补助的每人每月25元,可用于住院的自己承担部分。
(2)第一类人员中的特殊疾病患者住院费个人承担部分在201-6000元的,救助比例60%,但每人每年救助资金最多不得超过3480元。
(3)第二类人员住院费个人承担部分在401-3000元的,救助比例40%,但每人每年救助资金最多不得超过1040元。
(4)第二类人员中的特殊疾病患者住院费个人承担部分在401-6000元的,救助比例40%,但每人每年救助资金最多不得超过2240元。
患者在二、三级医院住院,救助比例在上述标准上相应下浮,即:二级医院下浮5%;三级医院下浮10%。
3、就诊程序
医疗救助对象患病后,持《低保证》、身份证(18岁以下持户口簿)、医疗救助ic卡,首先到就近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病人由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到所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急诊除外),确需到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转诊。
急诊病人可先入院治疗,但须在2天内补办手续。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手术及有创操作分级准入管理暂行办法》(青卫医〔2005〕48号),不按规定滞留病人或应转诊未及时转诊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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