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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指导意见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快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指导意见
(宁政办[2005]1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为了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青政办[2004]137号)精神,充分发挥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作用,推动农村经济繁荣快速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我市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培育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的重要意义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指区(县)、乡(镇)、村三级区域内,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水利、粮食、经贸、科技、供销等领域自愿组合的基层团体组织,为广大会员(农户)提供种植、养植、生产、加工、销售、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它是一种新型的组织形式,是农户、企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大市场连接的桥梁和纽带。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对于加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领域的技术合作交流,推广农业科技成果应用,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市场化发展,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组织化、规范化程度和农业综合效益,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产业化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着力培育一批有区域特色、有经济实力、有带动力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充分发挥协会在生产、组织、流通、服务等领域的作用,积极推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一归口、依法登记原则。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统一归口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登记管理。
  2、民主办会原则。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自律机制、民主决策机制,实现民主管理,做到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3、以产品或技术特征命名原则。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以产品或技术特征来命名,不得以人群特征进行命名。
  三、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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