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依托改制后的存续企业建立和管理,工作人员2至3人,管理经费在财政预算内列支。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按规定向离退休人员传达中央和省有关离退休人员待遇的政策规定,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管理好剥离资产的租赁收益;按规定向离退休人员发放统筹外福利费用;承担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其他有关事项。

  (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经费来源和发放。省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全部退出时,可视本企业资产的实际状况,单独剥离部分可租赁的优质资产,保留国有性质,租赁收益用于支付改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的门诊医药费补助、省直房改办审批同意的住房补助费以及目前由企业发放的其他统筹外福利费等。发放标准按照浙财国资字[2003]198号、浙劳社医[2005]6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由省财政承担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经费渠道不变。

  省国资委要明确相应的职能部门,配备人员,加强对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的指导与监管。

  四、积极鼓励非国有资本参与省属国有企业产权改革

  (一)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后仍保留国有股本的,经省国资委核定后原企业国有净资产与改制后企业国有股本之间的余额,在不超过该企业非国有股本总额的范围内,由改制后企业提出申请并以该企业优质资产作抵押,经省国资委同意,双方签订合同后,可以借给企业使用,并交纳资金占用费。

  (二)资金占用费按上一年度企业资本收益率逐年确定,并以现金支付;资本收益率低于合同规定期限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三)企业占用资产期限不超过三年,并应制订还款计划。其间,如企业进行增资扩股,可以用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余额支付国有股的增资扩股。

  五、进一步明确省级各部门所属企业和事业单位改制中方案审批和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省级各部门所属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改制方案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省级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其改制工作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办函[2002]45号)等有关规定进行。改制工作中涉及资产处置、国有股权设置等事宜,由其主管部门报省国资委审批(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文化、宣传等单位除外)。改制企业或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就改制的合法合规性、资产的可靠性作出书面承诺;参与改制事项的中介机构要就资产审计和评估的准确性作出书面承诺;改制企业或单位法定代表人要就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上述承诺是省国资委审批资产处置、国有股权设置等事宜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