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企业其他股东对省属国有参股企业进行控股式收购时,向国有股东发出要约收购的;
5.企业持续经营亏损,历史包袱较重,意向方愿以承债式整体收购的;
6.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7.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8.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其他不属同一集团内的省属国有独资企业间的产权转让。
以资产评估价值协商作价方式转让的事项,转让方必须充分说明明显优于公开转让的效果,或难以组织公开转让的理由。
(三)经批准采用按资产评估价值协商作价方式转让的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资产评估、转让公示和进场交易环节。
1.资产评估。按照浙国资企改[2004]10号文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后进行资产评估。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由省国资委直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在转让标的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评估结果按规定程序由省国资委核准。对特别重大的资产评估项目,可由省国资委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严把评估结果审核关。
2.转让公示。在评估基础上,转让双方应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后,在省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网站、报刊和转让标的企业内部,就该次转让行为内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双方的基本情况、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作价依据、资金来源等,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及问题,须按规定妥善调查处理。
3.进场交易。公示后无异议或经妥善调处后的转让项目,须在省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内完成交割手续,产权交易机构要对转让的相关内容进行监督审查,并出具相应的交易凭证。
涉及国家机密、安全或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进行公示、进场交易的,经批准,可不进行转让公示、进场交易。
三、积极探索国有产权全部退出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办法
(一)2000年机构改革中省级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或行政性公司转为经济实体的省属国有企业,在创造条件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同时,继续完善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按政策规定保障离退休人员的有关待遇。改制后企业保留国有股份的,离退休人员仍由改制后存续企业管理。改制后企业不保留国有股份的,通过建立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做好离退休人员待遇落实的管理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