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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卫生厅等部门湖北省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5-2015)的通知

  疫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财政血防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省财政逐年增加血防专项经费,对综合治理工程项目以及人员培训、健康教育、查病治病、晚血救治等给予补助和奖励。疫区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血防综合治理项目和晚血病人救治配套经费,各市财政应按每年每人0.5—1元、疫区县(市、区)财政应按每年每人1元的标准,落实血防专项经费,并要引导和动员社会各界为血防工作提供资金和物质支持。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科学评估,科学规划,积极争取中央对我省血防工作给予支持。各级血防资金要专款专用,血防统一管理使用,财政有效监督,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切实加强血防专项资金的监管和审计,确保血防资金安全。
  (三)强化部门职责
  强化部门血防责任意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是做好血防工作的有效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职责,落实措施,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发改部门要会同卫生、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认真制定血防工作规划和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并积极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根据血防工作需要,落实血防各项经费,提供资金保障。卫生部门要切实履行综合协调职能,组织实施人群查治病、晚期病人救治、易感地带药物灭螺和健康教育等工作。水利部门要组织实施兴水、改水灭螺工程,切实将血防灭螺纳入河流治理、涵闸改造、人畜饮水、节水灌溉、小流域治理等项目之列,认真制定实施富水流域、荆南四河、四湖流域、汉北河流域、引江济汉工程等兴水灭螺综合治理重点项目。农业部门要组织实施耕牛查治、以机代牛、家畜圈养、替代养殖、水旱轮作及轻型栽培工程,大力推广无害化厕所及沼气建设,改善疫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林业部门要组织实施兴林抑螺、退耕还林以及重点防护林等工程,改造钉螺孳生环境,降低钉螺密度。扶贫开发部门要安排一定的资金,以项目形式支持贫困地区开展血防工作。民政部门要将因血吸虫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纳入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积极实施救助。科技部门要将血防科研项目列入省重点科研计划,组织科技攻关。教育部门要加强中小学生血防知识宣传教育,将血防知识纳入疫区中考考试范围。各有关部门都要结合自身职能,切实履行好血防工作的相关职责,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四)完善政策法规
  加强《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修订,依法加强血防工作管理。要努力完善救助措施,切实对农村血吸虫病人、重点人群免费提供抗血吸虫病的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农民血吸虫病治疗费用给予适当减免;对符合救助条件、生活贫困的晚期血吸虫病人实行医疗救助;对感染的家畜进行治疗,并将实行以机代牛的农户纳入农业机械化推广项目。疫区县、乡两级政府要根据血防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动员农民义务投工投劳,参加血防灭螺、综合治理工程。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探索引入市场机制,实行灭螺工程招投标管理,由符合条件的机构组织实施。
  (五)加强队伍建设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机构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年59号)要求,要进一步深化血防机构改革,将血防机构的预防职能纳入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实行定岗定编、全员聘用、竞争上岗,落实血防预防人员,并加强素质教育与能力培养,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建立一支能胜任防治技术指导职责和及时有效处理重大疫情的血防工作队伍;疫区市、县级血防机构的医疗部分,除保留的血防专科医院外,其它均要与当地医疗资源整合,原乡(镇)血防机构的医疗部分可纳入当地卫生院,从事包括血吸虫病治疗在内的综合医疗服务。在安排疾病控制机构建设时,要统筹安排血防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
  疫区各级畜牧兽医、水利部门要建立适应血防工作需要的机构和队伍。疫区农场血防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由所在市、县(市、区)政府血防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农场有关单位的防治工作。
  (六)加大科技攻关
  依托我省科技、人才优势,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特别是血防专业研究机构的作用,组织多部门、跨学科的联合攻关,加快研究新型有效、方便快捷的查螺查病方法和高效、低毒、价廉的灭螺治病药物,加强以改善生态环境灭螺为主的防治策略等应用性研究。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提高血防工作的科技水平,促进血防工作可持续进展。
  五、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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