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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05]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切合实际,稳步实施,着重在深化完善和巩固提高上下功夫。特别要在全面推进的基础上,突出工作重点,加大“真公开”力度,在涉及“权、钱、人”的使用管理等群众关心、反映强烈、容易产生不正之风和滋生腐败的要害问题上有新的突破。乡(镇)要重点公开其贯彻落实有关“三农”工作政策,农村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扶贫赈灾、征兵工作、土地征用、筹资筹劳和减轻农民负担,各类涉农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及审计情况,以及其他农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农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市、县(市、区)要重点公开本地区城乡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政府采购,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文化教育、计划生育、扶贫救灾等政策、措施及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城镇廉租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省政府直属部门要重点公开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总体规划,财政预算报告,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等情况。要围绕上述重点内容,制定具体公开方案,分类向社会或在单位内部公开。
  三、建立健全有关制度
  政务公开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按照中央《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立足根本,注重长远,进一步加强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严格按制度办事,保证政务公开规范运行。
  当前,要抓紧建立健全以下几项制度:
  一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对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如公开事项发生变更、撤销或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对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要按照申请的提出、受理、审查和处理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有关事项,如确实不能公开的,也要及时向申请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二是政务公开评议和考核制度。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组织发动群众,对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同时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各单位年终工作考评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并将评议结果与年终工作考评和目标责任制考核相挂钩。
  三是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职责和责任,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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