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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清理调整情况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议事协调
机构和临时机构清理调整情况的通知
(2005年8月10日 深府办[2005]88号)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会风的八条规定》(深办〔2005〕37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减少“文山会海”,强化部门主办责任制,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市政府决定对1995年以来成立的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进行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幅精减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按精减、效能、统一的原则,对凡不属于决策性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上级单位有明确要求的、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和重大项目等四种情况之一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一律予以撤销。清理后,撤销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共145个,保留80个(具体见附件)。
  二、保留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中,凡注明任务完成后撤销的,待其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不另行发文。
  三、撤销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其相关工作任务按部门主办制的原则,由相应的职能部门承办。
  四、严格控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今后,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任务,由主办部门负责进行协调,如有需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个别情况确需成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厅转市编办研究提出意见,市编办按程序报编委领导审定后,转市政府办公厅发文。
  五、此次清理,已按新的工作分工,对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正、副秘书长在保留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中兼任职务,一并作了调整。其他成员的调整由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办公室呈报该机构负责人同意后自行发文调整。今后,对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成员的调整,除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正、副秘书长由市政府办公厅发文外,其他成员的调整亦照此办理。
  六、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召开的会议,其会议纪要原则上以该机构名义制发。
  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
     2.市政府领导在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兼职情况
     3.调整后的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领导成员
     4.撤销的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

  附件1

保留的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共80个)



  1.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2.市港口发展委员会
  3.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4.市安全管理委员会
  5.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6.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7.市民防委员会
  8.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9.市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
  10.市老龄工作委员会
  11.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
  12.市绿化委员会
  13.市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
  14.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
  15.市边防委员会
  16.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17.市口岸管理委员会
  18.市创建中国最佳旅游城市指导委员会(任务完成后撤销)
  19.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
  20.市南坪快速路工程建设指挥部(任务完成后撤销)
  21.市水污染治理指挥部
  22.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
  23.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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