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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落实科学发展观经济社会调控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深圳市落实科学发展观经济社会调控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2005年8月26日 深办发[2005]10号)


  为全面准确反映我市经济增长、社会发展、资源消耗和环境变化的实际情况,推进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目标具体化、规范化、标准化,确保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落实科学发展观经济社会调控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调控指标体系》,附后)予以印发,并就实施《调控指标体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调控指标体系》的重大意义。制定并实施《调控指标体系》是我市落实科学发展观一项探索性、创新性工作,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模式根本性转变的重要标志,对于指导和推进创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各项工作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把《调控指标体系》作为今后调控和评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依据,坚持注重实效、稳步推进,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建立机制、滚动实施的原则,针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薄弱环节和关键制约因素,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分阶段推进,确保各项调控指标的顺利实施。
  二、做好《调控指标体系》和“十一五”规划的衔接。要结合“十一五”规划的编制,把《调控指标体系》各项要求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发展目标和编制依据。
  三、制定《调控指标体系》实施办法。市发展改革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调控指标体系》总体实施办法,把各项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区、部门、行业(领域)和功能区域,充分调动政府、企业、中介组织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区、各部门要分别制定相应领域和区域的具体实施办法。要通过《调控指标体系》的实施,建立健全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产业结构调整和园区准入机制、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政策法规体系,以及科学的政绩考核机制,形成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长效实施机制,切实提高政府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四、建立《调控指标体系》的执行和保障机制。市发展改革局要加强对实施《调控指标体系》工作的统筹协调,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制度和评价体系,形成“实施—评估—调整”的指标体系执行机制。市统计局要会同发展改革局研究提出《调控指标体系》统计和监测的办法,规范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形成季度和年度的统计制度和监测制度。市组织、人事、监察部门要研究制定以《调控指标体系》为依据的干部政绩考核办法。各项配套政策措施要相互衔接、统筹协调。市社科研究和宣传部门要配合《调控指标体系》的实施,积极做好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
  五、推动相关立法工作。在《调控指标体系》实施一段时间后,市法制办要根据实施情况,研究提出将《调控指标体系》上升为城市立法的落实方案。同时,加快制定改革创新促进条例、循环经济条例、发展规划条例等配套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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