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切实依法加强
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皖卫监[2005]95号)
各市、县卫生局:
多年来,我省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认真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工作,有力地保障了全省人民群众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目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一些地区生活饮用水存在水质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桶装饮用水合格率低等问题,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为更好地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进一步依法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依法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的认识
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做好饮用水卫生安全依法监管工作,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卫生行政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依法监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作为当前卫生监督工作的重点,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办发〔2005〕45号文件要求,切实抓好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及桶装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加大依法监管的力度。
二、强化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和桶装饮用水生产单位法人是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各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和桶装饮用水生产单位法人是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卫生行政机关要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培训,督促其切实负起法律责任,加强管理,切实落实好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各项措施和制度,抓好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