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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卫生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重大卫生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
(皖卫监[2005]98号)


各市、县卫生局:
  现将《安徽省重大卫生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卫生厅
                          二00五年十一月四日

安徽省重大卫生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了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全省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工作,确保规范、准确、有效、及时地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和情节复杂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重大案件)是指案件情况复杂、违法情节严重、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三条 下列情形为重大案件:
  (一)涉及责令停产停业;
  (二)涉及吊销卫生许可和撤销卫生行政批准文件;
  (三)案值较高;
  (四)社会影响大(含领导批示、媒体曝光、上级督办);
  (五)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
  各市、县卫生行政机关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确定重大案件的标准,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备案。
  第四条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进行案件合议并提出合议意见(卫生行政机关内设卫生监督部门应参加合议),并说明需要集体讨论的理由,及时报同级卫生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卫生行政机关主要领导确定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
  第五条 对符合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重大案件,一律实行集体讨论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卫生行政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卫生监督执法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员列席(卫生行政机关内设卫生监督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列席)。会议由卫生行政机关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委托的领导主持;必要时确定其他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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