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异地安置的就医管理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安置地选择三家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住院治疗的定点医院,并确定其中一家为其慢性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医院。
2、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异地定点医院住院、转院(诊)、在异地非定点医院因急诊抢救住院时,应在5日内(节假日顺延)通知单位到省医保中心书面备案。确因病重或其他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的, 应提供住院医院证明。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转院(诊)经本人定点最高级别医院的医务管理部门开具转院证明(证明应注明转往医院的名称),方可转往安置地以外的医院进行诊治。
3、患有合肥地区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八种特殊病种(冠心病、精神病、高血压三期、肝硬化、糖尿病、肾透析、恶性肿瘤、肾移植术后)的,由安置地三级医院或最高级别医院鉴定(精神病由精神病专科医院鉴定),也可回合肥三级医院鉴定,填报《安徽省直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单位到省医保中心集中为其办理“合肥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医疗卡”。
四、异地安置就医的待遇支付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因病在安置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转院(诊)、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住院、慢性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或单位垫付。住院费用由单位在其出院后的30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到省医保中心集中为其办理报销。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当年的费用报销,集中于当年的7月1日-8月15日和次年的元月1日-2月28日办理。 办理报销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保险证,特殊病门诊医疗卡(特殊病门诊报销时提供);
2、出院小结(异地转院需附异地转诊转院证明);
3、医疗费用清单;
4、医疗费用发票;
5、大型一次性医用特殊材料使用说明书;
6、门诊处方复印件(特殊病门诊报销时提供)。
省医保中心审核结算完毕后通知单位领取报销费用,报销金额较大时,省医保中心可将报销费用划入单位指定银行帐户。
附:一、《安徽省直参保退休人员异地安置就医申请表》;
二、《安徽省直参保退休人员异地安置就医变更申请表》;
三、《安徽省直参保退休人员异地安置就医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