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省直参保退休人员办理异地安置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医保[2005]23号)
省直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异地安置参保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安徽省直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劳社〔2005〕54号)规定,现就省直参保退休人员办理异地安置就医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异地安置就医的申请:
省直参保退休人员异地安置就医申请,由所在单位于每月的25日前到安徽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集中办理。办理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签署意见的个人申请报告;
2、《安徽省直参保退休人员异地安置就医申请表》;
3、申请人的《合肥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证》原件。
异地安置就医申请经省医保中心核准后,申请人从核准月份的次月起,按劳社〔2005〕54号文件规定享受异地安置就医待遇。此文下发前已办理异地安置的参保退休人员,由于就医管理的方式发生变化,需采集的信息也有较大变化,因此,仍需履行申请手续,请各参保单位于12月20日前将有关资料集中报省医保中心。
二、异地安置就医的变更:
已办理异地安置就医的参保退休人员,居住地址、异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发生变化时,需办理相关异地安置就医变更手续。办理的方式为参保单位到省医保中心集中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签署意见的个人申请报告;
2、居住地址、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变化时,需提交《安徽省直参保退休人员异地安置就医变更申请表》;
3、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发生变化时,需提交《安徽省直参保退休人员异地安置就医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附近照一张)和原《合肥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
异地安置参保退休人员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每年只能变更一次。单位于每年的3月30日前,将相关变更材料报送省医保中心,逾期不予办理。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的变更,于每月的25日前办理。
异地安置就医变更申请经省医保中心核准后,申请人从核准月份的次月起,享受变更后的异地安置就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