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培训机构的要加强管理,不断增加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培训层次和水平。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应按项目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职业培训经费,其费用列入项目预算。市、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组织、经贸、劳动保障部门把技能人才培养纳入企业经营者任期目标,加强监督和考核。
8、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投入。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对技能人才培养的投入,每年要拨出一定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要支持“金蓝领”培训项目不断扩大规模、提高质量。各级要确保城市教育费附加的20%用于职业教育的发展,并确保其中三分之一用于发展技工教育。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要确保全额返还,不能冲抵财政拨款。企业要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其中50%以上应用于技术工人的技能培训,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税务部门搞好监督。鼓励企业兴办技工学校,对于办学规模较大、质量较高的,经审核批准可减免企业应缴纳的城市教育费附加。
四、建立完善高技能人才引进、流动机制
9、面向国内外,多渠道、多形式引进高技能人才。通过引进,学习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能,带一批高徒,创一批名牌产品,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高新技术的应用。建立与项目相结合的引进机制,在招商引资中,一并引进关键技术岗位的高技能人才。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立高技能人才特聘岗位,面向国内外进行招聘,并可参照经营者或高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收入水平,设立特聘岗位津贴或实行年薪制。对引进高技能人才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要进行表彰奖励。
10、制定实施优惠政策加快高技能人才引进工作。打破技能人才引进的身份、地域等限制,对从境外、市外引进的技师、高级技师,在落户、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同等对待,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解决好落户和就业问题,及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11、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引进服务体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高技能人才信息库,完善信息平台,掌握当地高级技工以上的人才状况,定期发布供求信息。区县以上职业介绍机构要设立高技能人才专项服务窗口,实行职业介绍、劳动合同鉴证、社会保险手续办理、劳动事务代理等“一条龙”服务。对外地自愿来我市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及时向用人单位推介。定期发布工资指导价位,公布不同职业和技能等级人员的工资收入水平。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引导和规范技能人才的合理流动。
五、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