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5.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基本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依法审批,允许有条件、有间隔地生育第二个子女。严禁违法生育和违法收养。全省户籍制度改革后,我市仍实行“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不同的生育政策。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执行一孩注册登记、二孩生育审批制度。健全完善定期随访、孕情监测、生殖保健等项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在接收孕产妇、公安部门在办理新生儿落户时要认真查验有关证件,对无《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的,应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对违法生育的,要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依照法律规定按高限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拒不缴纳的,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违法生育、违法抱养和失职、渎职的党员、干部,根据中央《决定》、《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6.继续加强晚婚晚育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晚婚晚育工作的意见》,宣传、民政、计生、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部门和组织,要按照“宣传教育、模范带头、利益导向、村(居)民自治、合同管理、综合施治”的要求,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晚婚晚育工作。从区县到村居,都要建立晚婚晚育奖励优惠政策。要建立人口信息预警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发布人口信息,引导育龄群众自觉避开生育峰值年结婚生育。努力提高晚婚率,巩固晚育率。
7.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高人口素质必须从优生抓起。要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卫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出生缺陷的发生。大力普及优生知识,引导广大青年自觉接受婚前医学检查,有针对性地开展婚育指导。积极推广应用简便易行、效果好的技术,逐步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8.积极改善出生婴儿性别结构。卫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人员的教育和监督,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依法搞好对B超等医疗监测设备和其他监测胎儿性别技术的监管,做好经常性孕期保健和随访服务工作,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对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机构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严肃惩处,并追究其所在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流引产药物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的管理,严肃查处违法经营终止妊娠药物的行为。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要严厉打击贩卖、残害、遗弃女婴的违法犯罪行为。相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社会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凡是合法怀孕未经县级以上计生部门批准并出具终止妊娠证明私自终止妊娠的,属一孩的,三年内不准生育;属二孩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把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成效纳入各级党委、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估验收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乡镇的重要条件。对出生婴儿性别比严重偏高的地区要实行重点监控,集中进行综合治理,尽快将出生婴儿性别比降至正常的范围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