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淄政办发[2005]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进一步理顺煤矿安全监管体制,明确和落实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加强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有效防止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5〕72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强化监管责任
市煤炭工业管理局是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煤矿实施安全监管;负责对区县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各有关区县政府要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要建立专职煤矿安全稽查执法队伍,明确其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检查和查处;各有关区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定编定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再从所监管煤矿企业收取管理费,并且与整合后成立的矿业集团公司彻底脱钩,切实做到各司其职。
市、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建立工作通报和信息交流制度,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完善煤矿安全联合执法机制,杜绝重复执法和“一事两罚”,提高执法实效。
二、继续做好煤矿整合工作,逐步淘汰生产能力落后的煤矿进一步做好煤矿的整合、改造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生产能力。
生产能力落后的煤矿要逐步退出,按照省政府2008年底年核定生产能力在9万吨以下的煤矿要全部退出市场的要求,初步确定:2006年底核定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下的煤矿要退出市场;2007年底核定生产能力在6万吨以下的煤矿要退出市场;2008年底核定生产能力在9万吨以下的煤矿要退出市场。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规定,应该关闭的煤矿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各产煤区县要根据这一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