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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五)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五、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二)急救机构
  长春市急救中心及各综合医院的应急救治专业科室组成的120急救网络。各县(市)可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急救机构。
  (三)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我市依托长春市中心医院和市第二医院(市职业病院)建立市级核辐射、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基地。
  (四)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如核辐射应急医疗队伍、化学中毒应急医疗队伍等)。市级不少于60人,县(市)、区级不少于30人。
  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五)物资储备
  市卫生局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市经委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发改委《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六)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市财政局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由各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医疗救援工作。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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