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组建市级专家组,各县(市)、区卫生局组建本级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三)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驻长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各急救中心(站)和化学中毒、核辐射事故专业医疗救治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伤员转送。
市及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四)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的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四、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Ⅱ、Ⅲ级响应
Ⅰ、Ⅱ、Ⅲ级响应的启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人民政府启动长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市政府有关部门启动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Ⅰ、Ⅱ、Ⅲ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局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启动长春市应急预案,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后,及时报告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请求省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支援,并及时向有关城市通报情况。
事件发生区域的县(市)、区卫生局在市卫生局的指导下,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
2.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Ⅳ级响应的启动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Ⅳ级响应行动
县(市)、区卫生局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启动县(市)、区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市卫生局接到较大事件报告后,要对事件发生地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全市发出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