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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二)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州)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三)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州)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四)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其中,有1例以上死亡和危重病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三、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专业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一)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市卫生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处(室、办)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组织、协调、部署全市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局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二)专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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