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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扶持政策的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城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扶持政策的规定
(长府发[2005]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第271号令)和省政府《关于在全省逐步建立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吉政发〔1997〕21号)文件精神和《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切实保障我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增强其劳动自救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城市低保对象享受优惠扶持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优惠政策扶持的对象
  持有《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证》享受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保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
  二、优惠政策扶持的内容
  (一)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各地区要积极扶持他们从事各种有利于改善生活条件的生产、服务、经营等活动。
  (二)低保家庭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工商部门可凭民政部门核发的《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证》优先办理执照;减收和免收个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
  (三)低保家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如果符合市容规划和管理要求,同等情况下,城建部门优先审批经营场地,对其费用给予适当减免,卫生防疫部门减免收取体检费。
  (四)低保家庭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和新办的小型经营网点,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减免。
  (五)低保家庭中的独生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读书的,可减免杂费;在高中学校读书的计划内统招生,可减免学杂费。
  (六)低保家庭免缴居民卫生费和垃圾处理费,免收各种社会集资或摊派的款项。
  (七)低保家庭的无房户享受廉租房租赁住房补贴,现执行标准2口人(含2口人)以下的,每月补贴200元;2口人以上的,每月补贴260元。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的租金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以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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