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长府发[2005]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日前,吉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结合通知精神,就做好现阶段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关系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要把妥善处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各接收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追究制度,必须依法完成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保证政令畅通。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对于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同时也不能免除安置接收任务。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二、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到位。坚决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接收单位务必于12月底之前将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落实上岗,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不能上岗的,接收单位要按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工资的8O%逐月发放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坚决维护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工种职工的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3年内不得安排下岗。
三、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解决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积极拓宽安置渠道,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13号)要求,确保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级财政部门通过财政预算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切实保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的兑现,并于11月底前全部发放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