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把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途径,实现劳动力转移与土地流转互为促进,共同发展。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主导、就业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市场为依托、社会中介为补充的农村劳动力就业服务体系,形成多形式、多层次、有保障的劳务输出格局。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程,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及流通业,深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放手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个体民营经济,进一步拓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空间。对全家户口迁入城镇从事非农产业的,原户籍所在地一般不取消其承包资格,不收回其承包土地,其子女入学、工商营业登记、建房购房等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进一步搞好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广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劳动技能培训,调动农民参加培训和获得职业技能的积极性,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增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本领。
(四)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发挥其对外联结市场或企业,对内联结千家万户,带动农户发展规模经营方面的积极作用。有条件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也可以探索农户土地入股等流转方式,自创品牌,自主开发经营农业项目。各级政府应在资金、政策等方面予以支持。
(五)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形式多样,农民自愿”的原则,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失地农民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农民大病救助,贫困农民子女教育补助,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等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增强农民离土的安全感和稳定感,解除土地转出者的后顾之忧。
五、规范土地流转管理
(一)规范土地流转程序。研究制定各种土地流转形式的程序规范。对委托流转的,须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书;以转包、互换、出租、入股等形式流转的,农户应向发包方备案; 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向发包方提出申请。受让方将农户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的,应取得原农户的同意。当事人要求鉴证的,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应依法开展鉴证。凡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要及时注销、变更土地经营权证书。
(二)使用统一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省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土地杭转合同标准文本样式,县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到各乡(镇)、村、社。加强对流转双方建立规范流转关系的指导,及时审核流转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对违背农民意愿或损害农村集体和农民利益等问题要依法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