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互换。即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转让。即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无论实行哪种土地流转形式,都要充分尊重农民的首 创精神,尊重农民的自主选择权利,鼓励和引导农民探索 新的土地流转形式,促进土地经营方式的创新。
四、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机制
(一)积极培育土地流转市场。大力扶持农业规模经营。鼓励工商企业、科研单位、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和农业科技推广机构等社会力量,在农业的产前、产后服务和“四荒”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进行投资。对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兴办家庭农场或农业企业的,可适当放宽工商登记条件,适当降低登记注册资金,适当扩大经营范围;规模经营者在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发经营,其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收益分配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土地流转受让方可享受政府有关补农、贴农政策。因调整农业结构,受让方确需在取得经营权的区域内修建为生产服务的道路、储藏、加工等临时设施,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优先从简办理有关手续,取消各种临时设施搭建收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规模经营户在生产经营中所需资金,信用社应予以贷款支持。尽快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网络。以村组为单位,统计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等情况,由县、乡两级汇总,并上报省农业主管部门,建立全省土地承包流转信息资料库。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发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管理软件,组织试点示范,逐步推广,实现全省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的网络化管理。建立科学的农地评定、评估体系。开展农用地评等定级等基础性工作,合理评价农村土地价值,保护农民土地流转收益。
(二)不断完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逐步建立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县以上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土地流转工作和业务指导。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重点负责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咨询,指导流转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办理土地流转合同的鉴证,对土地流转合同的登记、变更等情况进行备案等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掌握村组农户土地流转的意愿并进行登记,提供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和流转信息,督促流转双方依法签订流转合同,及时向乡镇农村土地流转部门提供情况,解决土地供需双方因不能及时沟通而使流转受阻的矛盾,提高土地流转的成功率,降低交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