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吉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若干意见
(吉发[2005]22号 2005年9月1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为保证新形势下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合理利用,更好地规范我省土地流转工作,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 (中发[2001)18号)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第47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就全省土地流转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土地流转的重大意义和必要性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对解放农村生产力,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随着农村经济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农村劳动力就业向二、三产业和城镇转 移,出现了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趋势。这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土地经营方式的重大创新,对优化城 乡资源配置,改变传统农业生产方式,提高农业效益和市 场竞争力,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目前,我省农村土地流转尚处于初始阶段,主要以农民自发流转为主,规模较小,水平较低。必须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提高对土地流转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强化组织,完善管理,促其健康发展。
二、土地流转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土地流转工作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大局,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社会的稳定。总的要求是,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构建农民增收长效机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基本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土地流转形式,完善流转机制,规范流转程序,因势利导,稳妥操作,适时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在实际操作中,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