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十四条 洋山深水港区规划由上海市港口管理局负责编制,并纳入《上海港口总体规划》。
洋山深水港区的建设、开发应当符合《上海港口总体规划》要求。
第三十五条 因建设或者经营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向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当包括岸线的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功能等内容。
对经批准同意使用港口岸线的,由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核发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
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港口岸线使用费。
第三十六条 需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向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由上海市港口管理局自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不得超过2年。临时使用期限届满,确需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续期,续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十七条 从事港口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进行资信登记。
未经资信登记的单位不得从事港口建设活动;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任务委托给未经资信登记的单位。
第三十八条 港口工程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工程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九条 港口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报建制度。
国家立项的港口工程向交通部报建;其他港口工程向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报建。
建设单位必须在发布施工招标公告15日前进行报建,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应当在受理后15日内作出决定。
未按要求报建的,不得组织施工招标,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十条 港口工程建设初步设计文件实行审批制度。
国家立项的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报交通部审批;其他港口工程报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审批。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应当执行国家和交通部的有关标准、规范、定额要求。
初步设计文件如需修改或者调整概算,应当报原初步设计文件审批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