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和许可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编制应急预案和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对洋山深水港区港口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港口、航运经营人是洋山深水港区港航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港口、航运经营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部有关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检查、教育培训、奖惩以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特种作业管理、事故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 为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提供港口设施服务的,其港口经营人应当向上海市港口管理局申请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和制定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保证至少每6个月进行一次港口保安演练,并申请取得交通部签发的《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每年需核验一次,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向上海市港口管理局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
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船舶载运危险货物:
㈠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
㈡超过交通部规定船龄的。
第二十条 禁止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报为普通货物。
第二十一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在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洋山办报告。
洋山办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将有关信息通报上海海事局。
未经同意,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二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在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作业:
㈠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