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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洋山深水港区港政航政管理办法》的公告

  挂靠洋山深水港区从事内支线班轮运输业务的,应履行内支线班轮运输业务审批手续。
  第九条 港口、航运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航运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交通部和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制定的有关规定。
  港口、航运经营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实施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
  第十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公布的,不得实施。
  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和无船承运业务的航运经营人,应当将运价向交通部备案,并按规定执行生效的备案运价。
  第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载运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船舶靠泊和作业。
  必要时,洋山办可以指定前款船舶的靠泊泊位,港口经营人应当服从指挥。
  第十二条 下列航线新开、停开或者变更的,应当提前15日予以公告,并于该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㈠新开、停开洋山深水港区国际班轮运输航线,或者变更国际班轮运输船舶、班期的;
  ㈡新开、停开洋山深水港区内支线班轮运输航线,或者变更内支线班轮运输船舶、班期的。
  第十三条 港口防波堤、进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由上海市港口管理局负责维护和管理。
  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使用人,应当按规定缴纳使用费。
  第十四条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对港口行政性费收进行代征代管,交通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港口行政性费收义务缴费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港口行政性费收。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做好港口行政性费收的代收工作。
  港口行政性费收实行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五条 港口、航运经营人应定期向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或其委托机构如实提供统计调查资料,及时、准确填报统计报表。
  港航统计调查包括港口基础设施和装备及其运用情况、质量和安全、港口吞吐量、运输量、船舶进出港以及其他统计调查事项。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并为港口、航运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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