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五条 下列船舶在洋山深水港区引航区内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以及靠离引航区外系泊点、装卸站应当向上海港引航管理站申请引航:
㈠外国籍船舶;
㈡为保障船舶航行和港口设施的安全,由交通部批准发布的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
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其他中国籍船舶。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船舶在引航区内外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可根据需要申请引航。
上海港引航管理站在接到船舶引航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持有有效证书的引航员为船舶提供引航服务。禁止船舶直接聘请引航员或者非引航员登船引航。
对特殊引航作业船舶的引航,上海港引航管理站应当制定引航方案,并报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和上海海事局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在洋山深水港区从事港口经营的,除从事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理货业务的,应当取得交通部颁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外,应当依法取得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颁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港口经营活动。
第七条 港口经营包括以下内容:
㈠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㈡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㈢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
㈣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㈤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用品供应、船员接送及提供垃圾接收、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处理、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
㈥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从事洋山深水港区与上海港口其他港区之间驳运业务的,适用第二款第三项,应当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
为船舶在洋山深水港区与上海港口其他港区之间航行、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的,适用第二款第四项,应当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挂靠洋山深水港区从事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应取得交通部颁发的《国际船舶经营许可证》。
挂靠洋山深水港区从事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应履行班轮运输业务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