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
《上海洋山深水港区港政航政管理办法》的公告
(沪港法[2005]307号)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上海洋山深水港区港政航政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
上海洋山深水港区港政航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洋山深水港区的管理,规范港口、航运经营行为,维护港口、航运经营秩序,保障上海洋山深水港区的安全运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洋山深水港区以及进出洋山深水港区的航道、锚地等水上区域(以下统称洋山深水港区)的港政、航政管理。
本办法所称港政管理是指对洋山深水港区的水域、陆域、岸线和与之配套的待泊、联检、避风锚地以及进出洋山深水港区的规划实施管理;研究制定发展政策;建立港政管理制度;负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安全生产、工程建设质量、经营市场、环境保护等监督与管理;负责船舶引航管理、规费征收和管理、统计、信息、对外宣传。
本办法所称航政管理是指班轮管理;航运企业、船舶及各类航运辅助业企业的市场准入管理;航运市场管理及运政执法检查;运输价格的监管和规费征收;航运统计和信息管理;水陆运输政策指导与行业协调;港航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政府安排的水陆运输任务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负责洋山深水港区港政和航政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在洋山深水港区设立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洋山深水港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洋山办),对洋山深水港区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条 洋山深水港区运行和建设管理遵循统一高效、依法规范,科学布局、全面规划的原则。
港口、航运经营人应当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提供安全、优质、方便、畅通的港口、航运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