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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劳社[2005]57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5]21号),制定我厅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适用范围
  行政执法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我厅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包括厅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包括行政执法主体依法是省政府,由本处室具体审核、实际把关)的处室,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
  二、工作安排和时间进度要求
  (一)梳理执法依据
  1、各处室、单位对本处室、单位法定职权范围内的行政执法项目提出执法依据。
  执法依据,包括本处室、单位所执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省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的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一般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执法依据既包括本处室、单位所执行的专业法律规范,也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公共法律规范;既包括以我厅为主要执法部门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实施执法行为的法律规范。
  梳理执法依据既要准确,又要完整,注意做好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注意做好与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相衔接,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不同法律规范对同一项行政执法行为做出规定的,按照效力高低的原则分别填写。
  各处室、单位按照上述要求梳理后,填写《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依据梳理表》(附表1),并附所依据文件的复印件,送政策法规处汇总,报厅党组审定。
  2、按要求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同时,将执法依据目录印发执行,并通过机关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执法依据梳理工作在2005年11月20日前完成。
  (二)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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