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三)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索取、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庇护,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费用、罚金的。
  第十九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过错责任:
  (一)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而出现认识理解偏差的;
  (二)因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由本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该领导小组由本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纪委监察、政策法规、组织人事和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处室、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
  第二十二条 调查处理过错行为实行回避制度。行政过错追究机构成员及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与过错行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查,以确定实施该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是否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发生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有违法情形,被上级机关或者主管机关依法撤销的;
  (二)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变更、责令履行的;
  (三)经行政复议,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部分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履行的;
  (四)在上级或同级人大、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认定为错误,要求调查处理的;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
  (六)上级机关要求调查追究的。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本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对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理由。
  第二十五条 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再延长10个工作日办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