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的,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行政许可管理权的;
(十)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行政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在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十一)滥用行政处罚权,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明显错误的;
(十二)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十三)对行政相对人缺乏监管,对明显存在或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予查处、不作为的;
(十四)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许可收费、行政处罚罚款的;
(十五)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庇护的;
(十六)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贻误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工作或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由承办人承担过错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由承办人承担过错责任。
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许可行为,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由承办人承担过错责任。
第八条 承办人提出的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由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分别承担过错责任。
第九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由审核人、批准人分别承担过错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由审核人承担过错责任。
第十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由批准人承担过错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由批准人承担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