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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杭文广新政[2005]6号 2005年10月1日)

  第一条 为保证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地实施行政执法工作,防止、纠正过错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局机关及受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的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对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或行政处罚工作中存在的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过错,是指本局机关及局属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职责,导致影响行政效率,贻误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局纪委(监察室)、人事(组织)处应根据职责及管理权限,负责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本局相关处室及局属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未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六)擅自对行政许可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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