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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杭文广新政[2005]6号 2005年10月1日)

  第一条 为保证本局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地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检查责任,依法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促进被许可人依法从事各项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检查是指本局有关部门对本局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处室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以及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对相关工作处室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检查、定期抽查等方式。
  第四条 实施行政许可检查,由局政策法规处牵头,会同监察部门进行。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期限等内容的合法性;
  (三)实施行政许可程序的合法性;
  (四)实施行政许可收费的合法性;
  (五)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
  (六)各项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应当公开、公布的内容是否公开、公布;
  (八)在办理行政许可时有否出现不廉洁的现象;
  (九)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一般由作出行政许可的处室或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实施,也可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和上级交办的资料确定检查对象,由局政策法规处、监察室采取定点或抽样的方法实施检查。
  第七条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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