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限时办结制度
(杭文广新政[2005]6号 2005年10月1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本局机关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工作人员办事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限时办结是指各类须经本局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且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各处室及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结的一项服务制度。
第四条 对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许可事项,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不能当场作出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向社会承诺的办理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有充分理由因故不能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的,应向申请人作出解释,求得谅解。如超出法定时限,必须依法办理延长期限的手续,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印章。
第六条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勘察、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