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公开暂行办法
(杭文广新政[2005]6号 2005年10月1日)
第一条 为了遵循行政许可的公开原则,规范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许可行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关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予以公开。
第三条 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办理工作人员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四条 本局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公众有权查阅我局的许可决定文书、许可依据、理由以及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公众查阅的具体规程,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我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予以公告,并举行公开听证。
政策法规处与相关业务处室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六条 本局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布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方面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组织实施。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并公开举行。
第七条 本局行政许可的公布、公告,可以采用在公开发行的报纸、电视、广播等传媒和政府公开网站上发布、公告栏张贴、办公场所公示等形式。
第八条 公布行政许可决定,包括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地址、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依据、数量、期限、行政许可人的名称和作出许可决定的时间。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